具体如下:
1.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3.对技术复杂且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应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
4.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
5.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6.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
7.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
8.加快实现开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9.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
10.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
关于招投标改革,此前,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江苏: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